民法当中的提存指的是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时看到了‘提存’这个词,不太理解它在民法里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提存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操作,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提存,提存有什么作用,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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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一个民法领域的概念,它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想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办法直接给,这时候就可以通过提存这种方式来完成交付。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提存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对于债务人而言,一旦将标的物提存,就意味着其债务已经履行,不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等责任。比如,甲欠乙一批货物,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甲将货物提存后,货物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损坏,责任就不在甲了。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暂时不能直接拿到标的物,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提存机关领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不过,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提存机关等多方主体,它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平衡了各方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当遇到上述法定情形时,提存为解决债务履行难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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