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何时会消灭?

在涉及一些经济往来后,对方进行了提存,我不太清楚我作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到底什么时候就会消失。想了解一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是有个明确的时间节点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之类的,希望能给讲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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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把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的一种行为。当进行提存后,就涉及到不同主体之间的效力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其中要注意,这五年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权人在五年这个时间段内,都可以随时去领取提存物。但如果超过了这个五年的期限还没有行使领取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会消灭,原本的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就归国家所有了,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相关概念: 提存: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物:是债务人交由提存部门保存的物品或价款等。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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