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建立发挥了哪些作用?


提存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它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角度来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利益需通过债务人积极行为实现。在债的关系里,债务履行主要靠债务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设立了多种担保制度。但合同是双方交易行为,有时仅债务人履行不行,还需债权人协助,比如卖方交货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虽要负受领迟延责任,但债权仍在,债务人清偿义务未消灭。而提存制度就使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代替向债权人给付,免除债务履行困扰,平衡了双方利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履行的相关理念。 其次,提存制度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债权、债务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增大,像运输、邮电部门有大量无人认领货物、邮件,房屋拆迁房主拒收拆迁费等情况,都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提存制度为债务纠纷解决提供了快速、及时、高效的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再者,提存制度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往运输、邮电部门对拖延受领、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主要用行政手段解决,这有悖现代法治精神,因为这些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是平等主体的私法关系。而提存机关是国家专设的,有严格工作程序和专业人员,能依法公平处理事务。 另外,从法律规定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提存制度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作用。 相关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五年就是除斥期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