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遇到了和合作方的一些状况,导致货物交付可能得走提存程序。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具体规定,就想详细了解下关于提存货物都有哪些规定内容,包括什么情况能提存、提存后会产生啥效力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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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货物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明确阐述。首先,提存是指当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债务得以消灭的制度。 关于提存货物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存在这些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货物的有效条件方面,债务人必须依法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给提存部门,当债务人完成上述交付行为时,提存即成立,此时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了标的物。 提存物的交付与效力有这些要点:其一,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其二,提存物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即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如果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债权人担责;其三,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而提存费用则由债权人负担;其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有权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同时,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相关概念: 提存:当因债权人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提存机关消灭债务的制度。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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