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提存相关的情况,不太清楚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到底有哪些。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能满足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以便自己能更好地应对目前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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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债权人的某些原因,导致债务人没办法把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这时债务人就把这个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一种制度。 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里要注意哦,得是债务人实实在在提出履行了,不管是实际把东西交付,还是口头说要给,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拒绝接受,才算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要是债务人都没实际提出给东西,那就不能算债权人拒绝受领啦。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这可不只是不知道债权人去哪儿了,连他的代理人或者帮忙管财产的人都联系不上,才符合条件。要是债权人虽然找不到了,但他之前指定了代理人,或者按照《民法典》被宣告失踪后法院给指定了财产管理人,那就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提存了。 然后,债权人死亡还没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又或者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却没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知道该把东西交给谁来履行债务,就可以提存。 最后,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应对一些特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另外,如果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的费用实在太高,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把标的物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把得到的价款提存。 相关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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