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对债权凭证制度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债权凭证制度都有啥积极作用,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体现出来这些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普通人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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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法院有结案率等考核指标,以往执行员常被困在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中,既影响自身工作,又耽误其他案件执行。而发放债权凭证结案,能避免法院积案过多,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可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使更多当事人债权得到保护,同时也让无法执结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平稳,减少当事人讼累。相关法律虽未直接明确规定这一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操作是为了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其次,确立再申请执行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比如浙江法院系统将债权凭证更名为再申请凭证,当事人发现新情况可凭此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简化手续,提高执行效率,也不用担心时效限制,权利始终有效,从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为该制度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 。 最后,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债务。个别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拖、赖等手段逃避债务,而债权凭证制度让其企图落空,他们随时可能被恢复执行并面临强制措施,促使其早日履行债务,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 相关概念: 债权凭证制度: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的书面凭证的制度。 再申请执行制度:当事人在发现新情况可以继续执行时,凭债权凭证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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