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留置与提存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留置和提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适用条件、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在适用条件方面,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提存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目的上看,留置主要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过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受偿。提存的目的则是为了消灭债务人的债务,避免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所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债务。 此外,在标的物方面,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在权利行使的程序上,留置权的行使相对较为直接,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自行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提存需要债务人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