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下,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主体。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当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 然而,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费用。 另外,用工单位虽然不是工伤保险缴纳主体,但也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工伤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的,比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那么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对派遣人员的工伤费用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