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抵消权有哪些限制?


破产法抵消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消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以下是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已经申请破产之后,有人通过获取他人对该破产企业的债权,想用这个债权去抵消自己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这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利用这种方式来逃避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假如债权人在知道企业快破产了,还故意去对该企业负担债务,然后想和自己的债权抵消,这就破坏了公平原则,所以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不过,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有合理原因负担的债务,还是可以抵消的。 第三种情况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和上面类似,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道企业快破产时,恶意取得对该企业的债权,然后想抵消自己的债务,也是不被允许的。同样,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合理取得的债权,不受此限制。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抵消权的行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也可能不支持抵消权的行使。比如在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个别债权人通过行使抵消权获得了全部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法院就会综合考虑,对抵消权进行限制。总之,破产法抵消权的限制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