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核查债权债务该怎么办?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程序,现在面临债权债务核查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由谁来负责核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有什么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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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核查债权债务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债权申报,这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并证明自己债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享有的债权。申报时,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会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核实。比如审查债权人提交的合同、借据等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如果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会通知债权人进行说明或补充证据。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议事机构。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会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审查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之间对债权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债务人也有配合核查债权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当如实向管理人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财务资料和情况说明。如果债务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在破产程序中核查债权债务,需要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等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债权债务的核查准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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