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是什么?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一项权利,让管理人把那些本应属于破产企业但却被不当处置或转移的财产追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追回权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比如,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把自己的一套厂房无偿送给了关联公司,那么管理人就可以依据这条规定,通过法院把厂房追回来。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在濒临破产的这六个月内,单独给了某个债权人一大笔钱还款,管理人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清偿行为,把钱追回来,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把资产偷偷藏起来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管理人可以将相关财产追回来。 追回权的存在对于破产程序至关重要。它能够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从而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获得清偿。通过行使追回权,可以让更多的财产纳入到破产财产的范围,增加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