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男方提出歪理法院会怎么判?


在诉讼离婚中,当男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所谓“歪理”)时,法院的判决主要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的证据情况来进行,并不会被男方的歪理左右。 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不管男方提出什么歪理,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如果存在,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即使男方反对,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其次,在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法院同样会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关于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男方提出的歪理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法院是不会采纳的。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