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送走小孩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因为经济条件不太好,我们想把小孩送给别人抚养。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是会允许我们送走小孩,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很担心这个问题,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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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时涉及“送走小孩”也就是送养子女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量。 首先,送养子女并不是父母随意可以决定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也就是说,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送养,并且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才有可能进行送养。 其次,法律规定了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的“特殊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包括经济上无力负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或者因为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如果仅仅是因为离婚想减轻负担而送养,通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者,对于收养人也有明确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送养行为才可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涉及送养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审查送养是否确实是因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如果只是一方想送养,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送养请求,因为送养须双方共同同意。另一方面,法院会严格审查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被送养孩子的合法权益。若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法院不会准许送养行为,而是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等情况,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作出判决,确定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总之,送养子女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为之,一切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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