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怎样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相关内容。 首先,从管辖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公民起诉以及法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因为选区所在地往往是选民资格争议发生的地方,相关证据和证人也大多集中在此,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其次,关于起诉与受理。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起诉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这里规定起诉时间在选举日5日以前,是为了给法院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审理案件,以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适用独任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需要更为慎重地对待。而且,在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本人。法院会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各方的陈述,查明事实真相。 最后是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这是为了保证选举活动能够按时、顺利地进行,避免因诉讼程序的拖延而影响选举的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选举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