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宣布和执行是怎样的?
我家里人被警察说要刑事拘留,我不太懂这个流程。想知道刑事拘留是怎么宣布的,又是怎么执行的呢?具体都有哪些步骤和要求呀,我心里现在特别着急,就怕其中有什么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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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关于刑事拘留的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这意味着,在宣布刑事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表明身份,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告知其被刑事拘留这一事实以及涉嫌的罪名等基本情况。一般会当面向被拘留人宣读拘留证内容,让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当注明。 而刑事拘留的执行,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此外,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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