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关于自洗钱的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自洗钱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也不知道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有啥新变化,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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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也就是说,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人自己实施后续的洗钱行为,通常被视为上游犯罪的一种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认定为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修改意味着,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再实施洗钱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即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要进行数罪并罚。这一修改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我国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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