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是如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

我想知道在刑法里,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怎么界定的。我有点担心自己在某些情况下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所以想搞清楚法律上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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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着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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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是否进入了实行阶段,对判断犯罪形态起着重要作用。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不再仅仅停留在准备阶段,而是已经开始朝着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向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举起刀准备砍向被害人,这个举刀的动作就可以被视为着手实行犯罪;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开始撬锁进入他人住宅准备窃取财物,撬锁这个行为就是着手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一旦着手实行犯罪,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就构成犯罪未遂。 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行为对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以及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紧密联系等因素。例如,仅仅购买了凶器,但还没有接近被害人,一般认为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而当行为人拿着凶器出现在被害人面前并作出攻击的姿态时,就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因为此时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已经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符合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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