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是如何和解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刑事和解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通常如下:首先是启动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和解申请,也可以由相关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并征求双方的意见。之后进入协商阶段,在司法机关或其他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的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
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要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赔偿损失的数额、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最后是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处理阶段。司法机关会对和解 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和多元化的途径,既有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和心理上的抚慰,也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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