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


在我国,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相关内容。 首先,财产分割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尊重这种约定的。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存款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等。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另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总之,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