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被分割的财产怎么判?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定中,首先要区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是指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期间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只要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是认可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会适当考虑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也会予以适当照顾;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