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如何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以下这些步骤和要点: 首先是准备阶段。需要准备一份书面离婚协议。这离婚协议得清楚表明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还要对子女抚养问题商量好,比如孩子跟谁生活,另一方给多少抚养费、怎么给、探视时间和方式等;对财产方面,哪些是共同财产,怎么分;债务方面,共同债务怎么承担等内容都要明确写清楚 。 接着是申请受理环节。夫妻双方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写好的书面离婚协议,一起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然后进入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开始计算,往后三十天是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要是任何一方突然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要是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冷静期过了,双方还是坚持要离婚,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要携带三份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这些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也就此解除。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