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是如何判的?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多种情形时,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首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在家庭关系里发生的暴力行为,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进行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照顾的成员不履行义务,这些行为都极大地伤害了家庭关系和感情。 再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屡教不改”一般指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通常三次以上,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严重影响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 然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需要同时满足“因感情不和”与“分居满二年”两个条件,也就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时间满两年。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而且是连续分居。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婚前隐瞒难以治愈的精神病和生理性疾病(如无法正常生育且婚后无法治愈),一方经常酗酒、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为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