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是怎样的?
我在农村有块地,和邻居协商后设立了地役权,有人说去登记有好处,但也有人说不登记也没事。我不太明白这个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到底是怎么回事,登记和不登记有啥区别,对我有啥影响,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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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地役权设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解释一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比如说,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的便利,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开设一条道路供自己通行,甲就取得了在乙土地上的地役权。而登记对抗主义,则是指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当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地役权就已经成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生效时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甲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即便没有进行登记,甲依据合同也可以使用乙的土地来实现自己的地役权目的。然而,不登记存在一定的风险。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如果乙把供役地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而甲的地役权又没有登记,那么甲就不能以自己有地役权为由,要求丙继续让自己使用这块土地。因为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有地役权存在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如果地役权进行了登记,那么无论供役地如何流转,地役权人都可以对抗新的权利人,继续行使自己的地役权。所以,地役权登记虽然不是设立的必要条件,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进行登记。这样可以避免因供役地的流转等情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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