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于承揽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例,如果这种价格上涨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是当事人在订立承揽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使承揽人承担极大的损失,对承揽人明显不公平,那么就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比如,市场上某一种原材料一直价格稳定,但突然因为国际形势、政策调整等原因,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飙升,这就很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当出现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通常是承揽人)首先应当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这是为了给双方一个通过友好协商来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新情况的机会。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报酬、交货时间等,还是解除合同。 不过,要注意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正常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并能够承受的。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重大的、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的变化。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变化的性质、程度、是否可预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