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怎样进行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征收主要是为了简化某些特定业务的计税方式,因为有些业务可能难以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采用简易征收能让纳税计算更简便。 从条件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例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还有,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另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在流程方面,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通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一般需要准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不同的简易征收项目可能还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比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征收的,可能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企业就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填写简易征收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且,简易征收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选择简易征收时,要综合考虑自身业务情况、税负变化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