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想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相关情况。不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一般纳税人能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呢?这样能更好地规划企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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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是一种税收计算方式,它相较于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更为简便。一般计税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在建筑服务方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清包工方式,通俗来讲,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同样出自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 此外,在销售不动产领域,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关规定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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