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偷盗刑事案件怎样立案?
在广西,偷盗刑事案件的立案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秘密窃取’就是说,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广西,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就可能会以盗窃罪进行立案。
除了数额标准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追诉。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 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如果发现被盗,要进行立案,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被盗财物的相关信息,比如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被盗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会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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