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怎样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是在票据活动中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简单来说,就是票据到期没拿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上述几种特殊情况,持票人就有了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其次,持票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的目的是让相关债务人知晓票据被拒绝的情况,以便他们做好应对准备。然后,持票人要取得相关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这些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依据。最后,关于追索的金额。《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总之,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