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医院负全责该如何赔偿?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院被判定为负全责,那么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赔偿的相关内容。首先是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相关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则根据患者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是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果造成患者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之,医院负全责时的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患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