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过失后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


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过失后,需要按照一系列规范的步骤进行处理。首先,要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这是医疗机构的首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也就是说,一旦发现医疗过失,医疗机构要马上采取补救手段,比如调整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急救等,尽最大努力降低对患者的伤害。 其次,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通过这样层层报告的机制,能让医疗机构及时掌握情况,以便后续处理。 再者,要做好病历资料的封存和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封存病历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检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一步骤有助于明确不良后果的原因。 最后,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处理,以妥善解决医疗过失引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