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是怎么规定的?
我想知道寻衅滋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容,我遇到点事儿,好像跟这个有点关系,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就想了解下这一项具体说了啥,对我这种情况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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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寻衅滋事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内容。《刑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主犯的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与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具体情形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通俗来讲,寻衅滋事罪就是指那些为了耍威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无事生非,做出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犯罪。比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或者在商场里故意捣乱,影响正常营业等,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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