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混同是怎样成立的?

我在和朋友做业务往来的时候,听说了‘混同’这个词。我不太理解在法律上,混同到底是如何成立的。我想知道混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没有相关的情形可以说明,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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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同成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混同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因为某些原因变成了同一个人,这时候债权债务就没必要再区分了,相应的关系也就消灭了。 混同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概括承受,这是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后,债权债务就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从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在企业合并这种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就符合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条件,除非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否则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终止。 其次是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比如,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债权债务也会因同归于一人而消灭。举例来说,甲欠乙一笔钱,后来乙把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甲,那么这笔债权债务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了。 混同成立后,原则上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绝对消灭。不仅主债消灭,从债如利息、违约金等也随之消灭。不过,如果混同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么混同就不会发生债的消灭效果。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这是因为如果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质权人的质权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从而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总之,混同的成立主要通过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等情形实现,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法律会有特别的规定来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混同是否成立以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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