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如何设立和成立的?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扣留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 首先,留置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几个重要条件。 其一,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乙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如果甲到期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可能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只有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其三,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相关的合同等法律关系。比如在前面的修理合同例子中,乙留置甲的汽车是因为甲未支付修理费,这两者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但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动产与债权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其四,留置财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法律明确禁止留置某些财产,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财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当以上条件都满足时,留置权就成立了。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对留置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之,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