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在离婚时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住的是使用权房。现在我们对于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很大分歧,都想继续使用这个房子。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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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使用权房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使用权房。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居住人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 对于使用权房在离婚时的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主要会考虑以下方面。一方面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且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的使用权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另一方面会照顾女方。在传统观念以及现实情况中,女方可能在生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会适当照顾女方,将房屋使用权判给女方的可能性会增加。此外,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比如没有其他住房、经济收入较低等,法院也会考虑将房屋使用权判给这一方,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同时,法院也会审查双方对取得房屋使用权的贡献大小。如果一方在取得该使用权房时付出了较多的努力,比如支付了较多的费用、通过自身的工作关系获得等,在判决时也会予以适当考虑。另外,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取得的使用权房,那么在离婚时,该方继续获得房屋使用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共同的维护、装修等投入,另一方也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使用权房的归属时,会从保障双方基本生活权益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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