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这一执行结案方式是怎样的?


终结执行是一种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执行工作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再开展下去,就到此为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申请人撤销申请时,这表明申请人主动放弃了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权益的诉求,执行程序自然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下去了。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还钱,法院判决李四还钱并进入执行阶段,后来张三和李四私下达成和解,张三就可以撤销执行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就失去了依据。例如法院原来的判决因为程序错误被上级法院撤销,那基于这个判决的执行程序肯定要终结。 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既没有遗产可以用来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执行就无法进行。比如王五欠赵六的钱,王五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继承人愿意承担这笔债务,执行程序就只能终结。 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意味着权利主体不存在了,执行也就没有意义了。比如老人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执行过程中老人去世,执行程序终结。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即便继续执行也无法实现债权,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另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处理的权力。不过一般来说,终结执行后,原则上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了。但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申请人还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