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如何判决的?
我朋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了,我想知道这个罪在法律上是怎么判决的。虚开的金额不同,判决会有怎样的差异?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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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那些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况。 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当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巨大”同样有相应的标准界定。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减少国家税收损失,在量刑时也可能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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