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的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我家有个亲戚在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抢救。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情况很不乐观。我们很担心他挺不过来,如果真的去世了,涉及到工伤认定赔偿。但我们不清楚工伤死亡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这对工伤认定有没有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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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的时间界定在工伤认定以及后续的赔偿等事宜中至关重要。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从医疗机构首次诊断开始计算,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对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当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就是医院确认死亡的那个时刻。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情况。例如,家属对医疗机构确定的死亡时间有异议,或者不同医疗机构给出的死亡时间不一致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来确定准确的死亡时间,比如查看医院的病历记录、抢救记录、监控视频等资料。 准确界定工伤死亡时间,关系到职工家属能否顺利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所以,了解工伤死亡时间的界定规则,对于维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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