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物品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物品的判决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与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简单来说,就是从结婚到离婚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一起努力获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特定方式明确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物品,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这些物品怎么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协议来执行。如果双方协议不成,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说,如果有子女且子女跟随女方生活,在分割物品时可能会适当多考虑女方和子女的生活需求。 而对于个人财产中的物品,一般是归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参与离婚时的分割。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家具,那在离婚时就还是归购买方所有。此外,如果物品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通常也会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总之,离婚时物品的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