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地域管辖会怎么判?


在了解违反地域管辖如何判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不同案件有相应的管辖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当出现违反地域管辖的情况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若认为确实违反了地域管辖规定,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直接进行判决。 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本受诉法院没有地域管辖权,也可能继续审理该案件。 最后,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自己没有地域管辖权,也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种移送是法院主动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保证案件能够在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总之,违反地域管辖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对案件进行判决,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当然,具体的处理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