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我家有个亲戚被怀疑是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最近他和人发生冲突,把人打伤了。我们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看待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想知道在认定和处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责任该怎么划分,会有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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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简单来说,就是这类精神病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又没有完全丧失。这和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以及能完全正常辨认和控制行为的人,是有所区别的。 在认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会综合考虑病人的精神状态、病史、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比如,会查看病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是否处于发病期,其精神疾病对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等。只有经过专业鉴定,才能确定该精神病人是否属于限定责任能力。 在处理方面,对于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了,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可以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在量刑时,法官会结合具体案情和鉴定结果,来决定从轻或减轻的幅度。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病人自己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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