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我是承租方。最近发现出租方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感觉他可能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了。我想了解下,像我这种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该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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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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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能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介绍租赁合同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那么先履行方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在租赁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出现了上述情况,承租方作为先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出租方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时,就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 接下来,我们看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步骤。第一步,要有确切的证据。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可以是出租方经营状况恶化的财务报表、转移财产的相关记录等。第二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有了确切证据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行为,并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来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视对方的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租赁合同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谨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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