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多久可以申请离婚?


在我国,关于分居后申请离婚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离婚方式来进行分析。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并不受分居时间的限制。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是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需要强调几个要点,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非感情因素分居,是不符合这一规定的。二是分居要满两年,并且是连续的两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且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同时,即使满足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法院也会先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