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规定从逮捕到开庭要多久,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我因一些法律事务涉及到这个问题,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正式开庭审理,这个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我很担心这个时间过长会对相关权益产生影响,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法律对此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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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逮捕开庭时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从逮捕到开庭所需要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逮捕的概念。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逮捕之后,案件会进入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从逮捕到开庭的时间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达到一年甚至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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