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会判多久?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重大损失”可能包括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比如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比如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况。而“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通常会更高,对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损害程度也更为严重。 同时,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