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染环境罪会判多久?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就构成污染环境罪。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等。 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解释》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等情形,则可能会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多种因素,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