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之前听说有个环境污染的案子,当时没处理,现在过了几年了。我就想知道,像环境污染罪这种,从犯罪行为发生开始,到多久之后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我很想了解这个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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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应的是污染环境罪。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就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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