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多久?


在了解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时长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羁押期限的概念。羁押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原本已计算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那么侦查羁押期限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一般是从发现新罪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超过二个月的期限。要是案件复杂,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还能再延长一个月。 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具体时长要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