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送货单签字却败诉了是怎么回事?


在商业交易中,送货单签字通常是证明货物交付的重要凭证,但即便有送货单签字仍败诉,可能存在以下多种原因。 首先,从证据完整性方面来看,虽然送货单有签字,但可能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如果仅有送货单,而没有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具体内容,或者没有发票、物流凭证等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能无法仅凭送货单就认定整个交易事实。例如,送货单上只简单写了货物名称和数量,没有价格约定,双方对价格有争议时,送货单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 其次,关于签字的效力问题。签字人可能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签字人是公司员工,但没有相关授权文件证明其有权签收货物,公司事后又不认可该签收行为,那么送货单的证明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再者,可能存在货物质量问题。如果对方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比如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送货单签字,也可能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交易纠纷,最终影响判决结果。 最后,诉讼时效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且对方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即便有送货单签字,如果时间过长,也可能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权利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