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截至2025年2月,1982年宪法经历了5次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主要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内容包括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同时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等。 每一次宪法修正案都是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的,体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