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物品不得少于几件?
我在一个案件相关的事情里涉及到辨认物品,不太清楚法律上规定辨认物品的时候最少得有几件物品,我担心如果数量不够会影响辨认的效力和结果,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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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物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数量规定。辨认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调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张照片。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果可供辨认的物品数量过少,辨认人可能会因为选择范围有限而被迫作出不准确的辨认。通过规定最少的物品数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辨认过程中的暗示和诱导,使得辨认结果更能反映真实情况。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需要被害人辨认被盗的物品,如果只提供两三件物品让被害人辨认,被害人可能因为没有其他选择而错误指认,而提供不少于五件同类物品,就增加了辨认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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